在法治的轨道上形成反腐长效机制

来源:中国江西网-江西日报 发布时间:2014-11-24 10:13:00

赖丽华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既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里程碑,也是我国反腐败工作承前启后的关键点。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将法治作为党和国家治国理政的根本方略,对在法治轨道上深入推进反腐败工作、形成反腐长效机制作出了引领和部署,为我国标本兼治反腐败提供了重要遵循。

  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为防治腐败提供制度保障

  建立完备的防腐反腐法律体系,可以从源头上防范腐败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同时一些地方、一些领域也出现了较严重的腐败问题。究其原因,一个重要方面就在于我国防腐反腐的法律制度不够健全。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对建立健全防腐反腐法律体系作出了明确部署。《决定》提出:“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实践证明,单纯的事后惩治腐败固然能对腐败分子起到相当的震慑作用,但如果事前防腐的法律法规不完备,顶风作案、“前腐后继”的现象仍将难以杜绝。因此,在加大惩治腐败力度、时刻保持反腐高压态势的同时,重点制定预防腐败的完备法律体系,以达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目标,是反腐败立法的根本目标和法治反腐的治本之策。针对现行法律规定难以完全覆盖新型贪污贿赂类型的情况,《决定》同时提出要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这为反腐败立法指明了具体的方向,必将推动我国反腐败工作迈上新台阶。

  加强对行政权的制约是防治腐败的重要手段

  行政权责法定化,防止权力寻租。腐败的本质就是公权力的滥用。行政机关法外设权、扩权,行政机关职能不清、权限不明、不依照正当程序进行行政活动等一系列行政体制上的缺陷,为行政权力的滥用提供了空间,这是腐败滋生的重要根源。《决定》提出,要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决定》还强调,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等等。这在制度层面限制了行政权力的扩张,保障了行政权力的来源、运行和责任法治化,大大压缩了行政权滥用的概率和机会。

  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防止权力滥用。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除了行政权责法定化以外,行政机关内部的制约与监督制度至关重要。行政机关内部不同部门要有明确的权责规定,实行决策、执行和监督相分离,实现同一机关内部权力运行的相互制约,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在上下级关系上,明确不同层级的权责,既保证上级对下级的有效领导,同时确保下级独立行使法定职权,防止上级滥用权力。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专门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等制度,形成行政机关内部的有效权力制衡,防止权力滥用。

  加强审计监督,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为法治反腐提供有效手段。强化审计监督,是对腐败行为的有力防范。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加强审计,有利于发现重大腐败案件线索,为司法机关惩治腐败提供有效证据。正因为审计工作对反腐败工作具有重大作用,触及腐败分子的核心利益,审计工作难免会受到一些干扰,一些审计机关处于难以独立审计的困境。为此,《决定》明确要求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探索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这将从制度层面为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其职权提供有力的保障。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防腐反腐离不开社会监督,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的前提条件就是政府政务公开。为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国务院早在2007年就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一措施对推进阳光行政发挥了较大作用。但由于其公开的原则不够清晰、不公开的例外不够明确,导致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在理解和执行上存在较大偏差,无法完全达到制定条例的目标。《决定》将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明确提出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公开的范围包括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将政务公开贯彻到行政行为全过程,使其处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决定》还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这有助于社会公众知晓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具体权责,可有效预防行政越权、滥用权力、推诿不作为等行为。此外,基于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涉及广泛的公共利益,民众对这些方面的政务公开存在强烈的愿望这一现实,重点推进这些重点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能更有效地防止暗箱操作,减少权力腐败机会。

  保障公正司法和对司法权运行的有效监督,筑牢反腐防线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反腐败工作,体现在对权力运行的事前和事中监督,也体现为对滥用权力腐败行为的事后惩罚。任何预防腐败的制度和措施的有效执行,都离不开对腐败行为进行惩治这一后盾。只有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形成不敢腐的法治局面。作为担当惩治腐败重任的司法机关,则是守住最后一道反腐防线的执行者。因此,《决定》高度强调要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发挥公正司法对反腐的有效作用,依法严惩腐败行为,首先必须确保司法公正独立性。针对现实中有些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现象,《决定》明确提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为了保障司法公正,《决定》还首次提出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明确规定“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这为具体办案的司法人员抵御各方面的不当干预,依法公正办案提供了有效保障。

  其次,要强化对司法权运行的有效监督,防范司法权的滥用和司法腐败。权力不受制约和监督,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这一规律同样适用于掌握公权力的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因此,在以制度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同时,必须加强对司法权运行的监督。《决定》对此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包括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等。《决定》同时强调:“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这些举措有助于进一步实现对司法权运行的监督,有效防范司法腐败。

  (作者系江西省社科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