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西省委党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中心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党的领导地位是由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确立的。现行宪法序言规定:“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宪法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某个人或某些人的意志、主张来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各方面的活动都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稳定和谐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中国共产党是代表人民意愿和利益的执政党,这一地位决定了我们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宪法至高无上的地位与尊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我们党是执政党,坚持依法执政,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大作用。这就要求我们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各级党组织必须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各级组织部门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
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最根本的保证。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一方面,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另一方面,新形势下,我们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精神懈怠的危险、能力不足的危险、脱离群众的危险、消极腐败的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是党巩固执政地位、实现执政使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解决好的重大课题。这就要求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全面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要求各级党委全面准确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和各方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责任落实机制,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执笔:江泰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