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党内监督组织协调能力

来源:江西省纪委监察厅网站 发布时间:2013-12-19 18:25:50

张其昌

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是《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赋予纪检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纪检机关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必须不断提高组织协调能力,推动党内监督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实现党内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以提高监督意识为目的,深入宣传贯彻党内监督条例。《条例》是开展党内监督和纪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的基本依据。纪委要协助党委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切实抓紧抓好。通过多种形式的学习和宣传,使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精通《条例》,全党同志熟悉《条例》,全社会了解《条例》。特别是要使各级纪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的责任意识明显增强,熟练掌握并正确运用《条例》,既敢于组织协调,又善于组织协调;各监督主体履行监督职责的意识明显增强,乐于接受组织协调,既准确把握各自的监督对象和监督方式,做到敢监督、会监督,又注重同其它监督主体协同配合,形成监督合力;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明显增强,逐步养成在民主和监督之下工作、生活的习惯。

加强制度建设,推进组织协调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健全组织协调的制度,是纪委提高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能力的关键环节。一是建立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制度。以《条例》规定的六种监督主体作为检查督促的对象,以落实十项监督制度为内容,建立健全情况汇报制度、联度会议制度、信息反馈制度等。坚持经常性检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通过开展专项检查或明察暗访等,确保党内监督工作落到实处。二是完善廉政档案制度。廉政档案要全面记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情况,不断完善配套制度,规范档案管理,提高科技含量,切实发挥跟踪监督、廉政鉴定、综合分析的作用。三是严格监督责任追究制度。把监督主体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内容。制定《党内监督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明确责任追究的主体、事项和程序等。通过督促检查、廉政考核、受理举报等途径,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不遵守党内监督制度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

注意统筹兼顾,坚持“五个结合”。组织协调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必须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具体讲,就是要坚持“五个结合”:一是坚持组织协调党内监督与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相结合。组织协调要立足于加强思想道德和纪律教育,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建立有效的办案协调机制,突破大案要案;加强党风政风建设,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二是坚持加强党内监督与充分发挥党外监督作用相结合。积极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深化政务、厂务、村务公开,以民主评议行风、民主评议政风和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廉政情况等活动为载体,并建立长效机制,不断拓宽党外监督渠道。对于党外监督揭露出来的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纪违法行为,及时启动党内监督程序。三是坚持监督制约与保护支持相结合。严格监督纪律,规范监督行为,防止监督主体失职或滥用监督权力的问题,保护好党员干部的合法权利。四是坚持协调外部与协调内部相结合。在督促各监督主体履行职责的同时,在纪检机关内部建立信息沟通制度和工作协作机制,整合内部力量,保证重大组织协调任务的完成。五是坚持监督外部与监督内部相结合。在切实履行党内监督专门机关职责的同时,牢固树立监督者更应自觉接受监督的观念,建立健全纪律检查权力的运行机制和内部制约监督机制,规范工作程序,完善业务流程,严格工作纪律,经得起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提高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的威信。(作者系河北省沧州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网站(2004年9月6日)  责任编辑:徐华平